一般索償程序

一般保險索償程序

  1. 如 設 施 受 損 情 況 嚴 重 , 請 即 致 電 本 公 司 或 閣 下 / 貴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 。 本 公 司 有 可 能 委 派 公 証 行 即 時 展 開 調 查 。
  2. 切 勿 與 物 主 或 其 代 表 商 討 是 次 事 件 的 責 任 問 題 。
  3. 如 事 件 涉 及 刑 事 罪 行, 或 物 主 或 其 代 表 要 求 時 , 請 即 通 知 警 方 。
  4. 如 有 需 要, 請 即 通 知 所 有 有 關 部 門 及 人 仕。例 如:火 警 時, 需 通 知 消 防 署。
  5. 拍 攝 現 場 及 受 損 設 施 之 相 片 (全 景 照 及 大 特 寫 照)。
  6. 記 錄 見 證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。
  7. 記 錄 物 主 或 其 代 表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。
  8. 物 主 或 其 代 表 表 示 要 求 賠 償 , 請 通 知 對 方 來 函 本 公 司 或 閣 下 / 貴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, 並 提 供 詳 盡 損 失 情 況 。
  9. 閣 下 / 貴 公 司 需 填 妥 附 上 的 索 償 表 格 , 連 同 有 關 彩 色 照 片、文件 及 示 意 圖, 直 接 或 經 由 閣 下 / 貴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 交 回 本 公 司 。
  10. 如 收 到 任 何 由 物 主 或 其 代 表 所 發 出 的 文 件 , 包 括 法 庭 所 發 出 的 控 告 狀 或 告 票 , 切 勿 作 出 任 何 回 應 , 並 需 即 時 直 接 或 經 由 閣 下 / 貴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 轉 交 本 公 司。
  1. 假 若 有 僱 員 因 工 而 致 重 傷 或 死 亡 , 請 即 致 電 本 公 司 或 閣 下 / 貴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 , 本 公 司 有 可 能 委 派 公 証 行 即 時 展 開 調 查 。 如 情 況 許 可 , 應 即 時 拍 攝 事 發 後 的 現 場 環 境 , 並 將 照 片 交 本 公 司 處 理 。
  2. 無 論 傷 勢 是 否 嚴 重, 請 向 勞 工 署 索 取 表 格 二 或 表 格 二 B, 於 填 報 勞 工 署 之 同 時, 將 該 表 格 之 副 本, 直 接 或 經 由 保 險 代 理 交 來 本 公 司 。 此 外, 無 需 填 寫 任 何 索 償 表 格 。
  3. 假 若 僱 員 獲 批 病 假 少 於 七 天 , 而 沒 有 因 是 次 工 傷 引 致 永 久 喪 失 工 作 能 力, 請 依 據 勞 工 署 所 訂 方 法, 與 僱 員 訂 定 賠 償 額 ; 於 雙 方 同 意 後, 僱 員 需 於 有 關 之 表 格 二 或 表 格 二 B 的 賠 償 金 額 一 項 旁 邊 簽 署 確 認 , 事 後 , 請 送 下 列 文 件 以 完 成 索 償 手 續 。

    • 附 有 僱 員 簽 名 確 認 賠 償 額 之 表 格 二 或 表 格 二 B 副 本
    • 所 有 病 假 紙 正 本
    • 所 有 醫 療 收 據 正 本
  4. 假 若 僱 員 獲 批 病 假 超 過 七 天 而 沒 有 永 久 喪 失 工 作 能 力, 請 送 來 下 列 文 件 :

    • 表 格 五 (補 償 評 估 証 明 書 )
    • 所 有 病 假 紙 正 本
    • 所 有 醫 療 收 據 正 本
  5. 假 若 僱 員 因 工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, 請 儘 快 交 來 下 列 文 件 正 本 :

    • 表 格 七 (評 估 証 明 書 )
    • 表 格 五 (補 償 評 估 証 明 書 )
    • 所 有 病 假 紙 正 本
    • 所 有 醫 療 收 據 正 本
  1. 假 若 提 貨 時 , 發 現 或 懷 疑 貨 物 受 損 , 或 全 部 或 部 份 貨 物 失 踪 , 請 採 取 下 列 行 動 :

    • 於 提 貨 單 上 註 明 有 關 發 現 , 不 能 簽 具“ 潔 淨 收 據" 給 運 貨 人 。
    • 於 正 式 檢 驗 前 保 持 貨 物 於 收 貨 時 之 原 狀 。
    • 即 時 通 知 運 送 人、 運 送 代 理 、 托 管 人 或 其 他 有 關 方 面 。
    • 與 本 公 司 或 列 於 保 險 單 上 的 理 賠 檢 驗 代 理 人 聯 絡 , 安 排 與 運 送 人、 運 送 代 理 、 托 管 人 或 有 關 方 面 進 行 聯 合 檢 驗 。
    • 於 檢 驗 後 及 運 輸 合 約 指 定 的 日 期 內 , 致 信 向 運 送 人、 運 送 代 理 、 托 管 人 及 有 關 方 面 索 償 , 並 抄 送 本 公 司 。
  2. 將 下 列 文 件 送 交 本 公 司 或 指 定 之 理 賠 檢 驗 代 理 人 :

    • 保 險 單 或 保 險 証 明 書 正 本 。
    • 提 貨 單 、 空 運 提 單、 運 貨 收 據 及 / 或 運 輸 合 約 正 本 。
    • 貨 物 發 票。
    • 裝 箱 紙 、 裝 箱 報 告 、 裝 船 明 細 單、 磅 重 單 正 本 。
    • 檢 驗 報 告 正 本 。
    • 短 交 証 明 、 貨 物 損 壞 報 告 或 所 有 由 送 貨 人 、 運 送 代 理 、 托 管 人 或 有 關 方 面 發 出 以 証 明 貨 物 受 損 情 況 的 一 切 文 件 。
    • 正 式 的 索 償 要 求 ( 假 若 已 安 排 檢 驗 , 請 於 要 求 中 包 括 檢 驗 費 ) 。
  3. 假 若 索 償 涉 及 出 口 貨 物, 理 賠 檢 驗 人 將 會 直 接 與 本 公 司 匯 報, 索 償 人 毋 須 再 與 本 公 司 聯 絡 。
  1. 如 閣 下 涉 及 交 通 事 故, 應 盡 快 通 知 警 方 。
  2. 應 記 下 第 三 者 之 重 要 資 料 , 例 如 :

    • 被 牽 涉 之 車 輛 的 車 牌 號 碼 ;
    • 被 牽 涉 之 司 機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;
    • 被 牽 涉 之 車 輛 的 保 險 公 司 名 稱 及 保 單 號 碼 ;
    • 被 牽 涉 之 傷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;
    • 被 牽 涉 之 傷 者 的 傷 勢 ;
    • 警 方 之 報 案 號 碼 。
  3. 為 保 障 閣 下 之 權 益 , 如 此 事 故 是 由 於第 三 者 疏 忽 所 導 致 , 應 於 十 日 內 正 式向 警 方 提 出 投 訴 。
  4. 切 勿 與 第 三 者 簽 署 任 何 協 議 書 , 此 舉 可 能 導 致 對 方 擺 脫 在 此 事 故 中 之 責 任 及 有 可 能 令 閣 下 喪 失 追 討 權 利 。
  5. 即 使 閣 下 認 為 此 事 故 有 可 能 是 由 於 閣 下 疏 忽 所 致, 也 不 能 向 對 方 承 認 責 任或 同 意 作 出 賠 償 。
  6. 填 妥 及 簽 署 附 上 之 車 輛 索 償 表 與 同 意 書,連 同 下 列 証 明 文 件 之 副 本 一 併 交 回 :

    • 車 輛 登 記 文 件 ( 正 反 兩 面 ) ;
    • 警 署 報 案 編 號 紙 及 擬 控 告 通 知 書 ;
    • 警 方 口 供 及 所 有 有 關 部 門 發 出 的 文 件 ;
    • 司 機 的 駕 駛 執 照 及 其 他 身 份 証 明 文 件 , 如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; 及
    • 警 方 之 檢 查 呼 氣 測 試 結 果 。
  7. 所 有 有 關 此 事 故 之 文 件 應 不 予 回 應 ,並 即 時 轉 交 本 公 司 處 理 。
  1. 盡 快 通 知 警 方。
  2. 記 下 重 要 資 料 , 如 停 車 場 管 理 公 司 名 稱 及 停 車 位 號 碼。
  3. 填 妥 及 簽 署 附 上 之 車 輛 盜 竊 索 償 表 與 同 意 書,連 同 下 列 証 明文 件 之 副 本 一 併 交 回 :

    • 受 保 車 輛 登 記 文 件 (正 反 兩 面);
    • 警 署 報 案 編 號 紙;
    • 警 方 口 供 及 所 有 有 關 部 門 發 出 的 文 件 ;
    • 受 保 車 輛 之 購 賣 合 約;
    • 受 保 車 輛 近 期 之 保 養 記 錄;及
    • 受 保 車 輛 之 按 揭 合 約 (如 持 有)。
為方便立即處理閣下之索償,敬請盡快填妥及簽署此索償表格,再連同下列文件之副本一併交回:

  1. 車輛登記文件 (正反兩面)
  2. 司機的駕駛執照及其他身份証明文件,如身份證或護照
  3. 車輛擋風玻璃損毀之彩色照片

注意事項:
本表格只限於車輛擋風玻璃損毀索償。如事件涉及人身傷亡或第三者財物損失,請填寫另一份「車輛索償表」。

  1. 假 若 受 保 人 身 受 重 傷 或 遭 遇 死 亡, 請 即 致 電 本 公 司 或 閣 下 / 貴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 , 本 公 司 有 可 能 委 派 公 証 行 即 時 展 開 調 查 。
  2. 無 論 受 保 人 傷 勢 是 否 嚴 重 , 閣 下 / 貴 公 司 仍 需 填 妥 附 上 的 索 償 表 格 , 直 接 或 經 由 保 險 代 理 送 回 本 公 司 。
  3. 當 收 到 下 列 文 件 後 , 請 儘 快 送 交 本 公 司 處 理 ;

    • 受 傷 個 案 :

      • 所 有 病 假 紙
      • 所 有 病 歷 報 告 之 副 本
      • 如 遇 工 傷 , 由 勞 工 署 簽 發 的 表 格 五 ( 補 償 評 估 証 明 書 ) 及 / 或 表 格 七 ( 評 估 証 明 書 ) 之 副 本
    • 死 亡 個 案 :

      • 死 者 的 身 份 証 或 護 照 副 本
      • 受 益 人 的 身 份 証 或 護 照 副 本
      • 驗 屍 報 告 副 本
      • 警 署 報 告 副 本
      • 有 關 部 門 發 出 的 死 亡 証 副 本
      • 有 關 人 仕 的 口 供 副 本
  1. 假 若 受 損 財 物 的 維 修 / 更 新 費 用 估 計 超 過 港 幣 伍 萬 元 正 , 請 即 致 電 本 公 司 或 閣 下 / 貴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 , 本 公 司 有 可 能 委 派 公 証 行 即 時 展 開 調 查 , 並 對 未 受 損 財 物 進 行 搶 救 。
    1. 在 委 派 公 証 行 後 , 有 關 公 証 人 將 盡 快 到 達 現 場 , 並 解 釋 一 切 索 償 程 序 。
    2. 於 收 到 維 修 或 更 換 受 損 毀 財 物 的 估 價 單 後 , 請 先 與 公 証 人 核 實 , 方 可 進 行 維 修 或 訂 購 新 財 物 。
    3.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, 必 須 保 護 未 受 損 之 財 物 , 避 免 其 受 到 損 毀 。
    4. 於 事 件 中 , 如 並 沒 有 委 派 公 証 行 進 行 調 查 , 索 償 程 序 將 與 下 列 乙 部 相 同 。
  2. 假 若 受 損 財 物 的 維 修 / 更 新 費 用 估 計 不 超 過 港 幣 伍 萬 元 正 , 請 填 妥 附 上 的 索 償 表 格 , 直 接 或 經 由 閣 下 / 貴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 送 回 本 公 司 。
    1. 於 遞 交 索 償 表 格 時 , 請 連 同 下 列 文 件 :
      • 事 發 現 場 及 受 損 財 物 之 照 片
      • 假 若 事 件 是 由 盜 竊 或 搶 劫 引 致 , 請 附 上 警 方 報 告 及 有 關 人 仕 的 口 供 副 本
      • 任 何 有 關 方 面 發 出 之 損 失 証 明 副 本
    2. 當 收 到 任 何 報 價 單 、 發 票 或 收 據 後 , 請 交 來 本 公 司 以 計 算 賠 償 金 額 。
    3.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, 必 須 保 護 未 受 損 財 物 , 避 免 其 受 到 損 毀 。
  1. 假 若 意 外 導 致 他 人 的 財 物 損 失:
    1. 如 財 物 損 毀 情 況 嚴 重 , 請 即 致 電 本 公 司 或 閣 下 / 貴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 。 本 公 司 有 可 能 委 派 公 証 行 即 時 展 開 調 查 。
    2. 切 勿 與 物 主 或 其 代 表 商 討 是 次 事 件 的 責 任 問 題 。
    3. 如 事 件 涉 及 刑 事 罪 行, 或 物 主 或 其 代 表 要 求 時 , 請 即 通 知 警 方 。
    4. 如 有 需 要, 請 即 通 知 所 有 有 關 部 門 及 人 仕 。 例 如:火 警 時, 需 通 知 消 防 署。
    5. 拍 攝 現 場 及 受 損 物 品 之 相 片 。
    6. 記 錄 現 場 証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。
    7. 記 錄 物 主 或 其 代 表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。
    8. 如 物 主 或 其 代 表 表 示 要 求 賠 償 , 請 通 知 對 方 來 函 本 公 司 或 閣 下 / 貴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, 並 提 供 詳 盡 損 失 情 況 。
    9. 閣 下 / 貴 公 司 需 填 妥 附 上 的 索 償 表 格 , 連 同 上 述 第 五 點 之 有 關 照 片 , 直 接 或 經 由 閣 下 / 貴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 交 回 本 公 司 。
    10. 如 收 到 任 何 由 物 主 或 其 代 表 所 發 出 的 文 件 , 包 括 法 庭 所 發 出 的 控 告 狀 或 告 票 , 切 勿 作 出 任 何 回 應 , 並 需 即 時 轉 交 本 公 司 處 理 。
  2. 假 若 意 外 導 致 他 人 人 身 傷 亡 :
    1. 如 受 傷 情 況 嚴 重 , 請 即 致 電 本 公 司 或 閣 下 / 貴 公 司 之 保 險 代 理 。 本 公 司 有 可 能 委 派 公 証 行 即 時 展 開 調 查 。
    2. 切 勿 與 傷 者 或 其 代 表 商 討 是 次 事 外 的 責 任 問 題 。
    3. 如 傷 者 或 其 代 表 要 求 時 , 請 即 通 知 警 方 。
    4. 記 錄 傷 者 的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大 概 年 齡 及 聯 絡 方 法 。
    5. 記 錄 傷 者 傷 勢 。
    6. 記 錄 現 場 証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。
    7. 盡 可 能 陪 同 傷 者 前 往 其 指 定 的 醫 院 或 診 所 , 如 沒 有 指 定 的 醫 療 機 構 , 請 陪 同 傷 者 前 往 就 近 之 政 府 醫 院 。
    8. 盡 可 能 記 錄 醫 生 的 姓 名 、 地 址 及 其 診 斷 結 果 。
    9. 盡 量 拍 攝 事 發 現 場 的 照 片 , 並 清 楚 說 明 意 外 之 因 由 。
    10. 如 傷 者 或 其 代 表 表 示 要 求 賠 償 , 請 通 知 對 方 來 函 本 公 司 或 閣 下 / 貴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, 並 提 供 詳 盡 受 傷 情 況 。
    11. 閣 下 / 貴 公 司 需 填 妥 附 上 等 索 償 表 格 , 連 同 上 述 第 九 點 之 有 關 照 片 , 直 接 或 經 由 閣 下 / 貴 公 司 的 保 險 代 理 交 回 本 公 司 。
    12. 如 收 到 任 何 由 傷 者 或 其 代 表 所 發 出 的 文 件 , 包 括 法 庭 所 發 出 的 控 告 狀 或 告 票 , 切 勿 作 出 任 何 回 應 , 並 需 即 時 轉 交 本 公 司 處 理 。

索償申請須在回港後三十天內,將已填妥的索償表格及旅遊文件(如護照/登機證)並連同下列有關文件一併交回本公司 。 在收到閣下的索償文件後,本公司可能須要更進一步文件 / 資料。

個人意外 / 醫療費用 / 海外住院現金津貼

  • 所有醫療收據及醫療報告
  • 所有警方報告及文件

行李 / 個人財物 / 個人金錢 / 個人及旅遊證件

  • 旅程表
  • 所有警方報告 / 口供紙
  • 客運公司之行李事故報告
  • 遺失或損毀之財物的購買發票 / 收據
  • 彩色相片展示有關財物的損毀程度
  • 維修/重置付款收據 / 維修/重置報價單
  • 外幣兌換收條 / 銀行賬目紀錄

旅程延誤 / 行李延誤

  • 客運公司所發出之文件證明延誤原因、時間及日期
  • 有關必需品之購買收據

取消旅程 / 中止旅程 / 更改旅程 / 交通連接失誤 / 電子機票失效

  • 旅程表
  • 按金收據 及 預定發票
  • 客運公司所發出之證明文件
  • 電子機票

個人責任

  • 所有第三者的往來信件
  • 所有警方報告
  • 所有彩色相片展示有關財物的損毀程度 / 現場環境

刧持不安津貼

  • 所有有關文件

租車保險自負額保障

  • 租車合約
  • 保險單
  • 自負額收據
  • 駕駛執照及國際駕駛許可證

家居財物

  • 警方報告
  • 管理公司的遇事報告
  • 有關購買收據 / 發票
  • 維修估價單
  • 彩色相片展示有關財物的損毀程度

高爾夫球 “一杆入洞”

  • 有關高爾夫球會所簽發的證明書
  • 祝捷會的費用收據
  1. 附 上 由 醫 生 簽 發 的 收 據 正 本 或 由 其 他 保 險 公 司 發 出 的 收 據 核 實 副 本 ( 如 適 用 )。
    每 張 收 據 必 須 列 明 以 下 資 料 :
    • 病 人 姓 名
    • 診 症 日 期 / 治 療 日 期
    • 病 症 名 稱
    • 收 費 項 目 說 明
    • 醫 生 簽 署 及 蓋 章
    • 診 所 或 醫 院 之 名 稱
  2. 請 附 上 由 政 府 醫 院 或 門 診 發 出 的 收 據 正 本 及 附 有 病 症 名 稱 的 醫 療 證 明 書 / 病 假 證 明 書 或 出 院 撮 要 副 本 。 若 醫 生 未 有 註 明 病 症 名 稱 , 索 償 人 ( 病 人 ) 須 於 上 述 文 件 上 補 充 確 實 的 病 症 名 稱 ( 例 如 : 高 血 壓 ) 並 簽 署 確 認 。
  3. 填 妥 此 索 償 表 格 及 簽 署 。
  4. 如 適 用 , 請 提 供 其 他 保 險 公 司 之 賠 償 結 算 通 知 書 副 本 。
  5. 如 需 索 取 收 據 之 核 實 副 本 ,請 於 索 償 表 格 的 適 當 空 格 內 畫 上 ✓ 號 。 收 據 正 本 將 存 檔 於 富 勤 保 險 ( 香 港 ) 有 限 公 司 。

醫療保險索償程序

  1. 附 上 由 牙 科 醫 生 簽 發 的 收 據 正 本 或 由 其 他 保 險 公 司 發 出 的 收 據 核 實 副 本 ( 如 適 用 ) 。 每 張 收 據 必 須 列 明 以 下 資 料 :
    • 病 人 姓 名
    • 治 療 日 期
    • 收 費 項 目 說 明
    • 牙 科 醫 生 簽 署 及 蓋 章
    • 牙 科 服 務 診 所 或 醫 院 之 名 稱
  2. 填 妥 牙 科 索 償 表 格 及 簽 署 。
  3. 如 適 用 , 請 提 供 其 他 保 險 公 司 之 賠 償 結 算 通 知 書 副 本 。
  4. 於 診 症 日 起 計 9 0 天 內 提 交 正 本 的 分 項 帳 單 , 收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並 必 須 附 有 填 妥 的 牙 科 索 償 表 格 。
  5. 如 需 索 取 收 據 之 核 實 副 本 , 請 於 適 當 空 格 內 畫 上 ✓ 號 收 據 正 本 將 存 檔 於 富 勤 保 險 ( 香 港 ) 有 限 公 司 。
  1. 附 上 由 醫 生 簽 發 的 收 據 正 本 或 由 其 他 保 險 公 司 發 出 的 收 據 核 實 副 本 ( 如 適 用 ) 。 每 張 收 據 必 須 列 明 以 下 資 料 :

    • 病 人 姓 名
    • 診 症 日 期 / 治 療 日 期
    • 病 症 名 稱
    • 收 費 項 目 說 明
    • 醫 生 簽 署 及 蓋 章
    • 診 所 、 化 驗 所 或 醫 院 之 名 稱
  2. 請 附 上 由 政 府 醫 院 或 門 診 發 出 的 收 據 正 本 及 附 有 病 症 名 稱 的 醫 療 證 明 書 / 病 假 證 明 書 或 出 院 撮 要 副 本 。 若 醫 生 未 有 註 明 病 症 名 稱 , 索 償 人 ( 病 人 ) 須 於 上 述 文 件 上 補 充 確 實 的 病 症 名 稱 ( 例 如 : 高 血 壓 ) 並 簽 署 確 認 。
  3. 除 已 獲 豁 免 外 , 所 有 化 驗 、 專 科 門 診 、 物 理 治 療 / 脊 醫 治 療 及 處 方 藥 之 索 償 申 請 均 需 附 有 主 診 醫 生 之 轉 介 信 。
  4. 中 醫 門 診 索 償 申 請 必 須 提 供 以 下 文 件 :

    • 收 據 正 本
    • 中 藥 藥 方
  5. 填 妥 門 診 醫 療 索 償 表 格 及 簽 署 。
  6. 如 適 用 , 請 提 供 其 他 保 險 公 司 之 賠 償 結 算 通 知 書 副 本 。
  7. 於 診 症 日 起 計 9 0 天 內 提 交 正 本 的 分 項 帳 單 , 收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並 必 須 附 有 填 妥 的 門 診 醫 療 索 償 表 格 。
  8. 如 需 索 取 收 據 之 核 實 副 本 , 請 於 適 當 空 格 內 畫 上 ✓ 號 。 收 據 正 本 將 存 檔 於 富 勤 保 險 ( 香 港 ) 有 限 公司 。
  1. 附 上 由 醫 生 及 / 或 醫 院 簽 發 的 收 據 正 本 或 由 其 他 保 險 公 司 發 出 的 收 據 核 實 副 本 ( 如 適 用 ) 。 每 張 收 據 必 須 列 明 以 下 資 料 :

    • 病 人 姓 名
    • 治 療 日 期
    • 病 症 名 稱
    • 收 費 項 目 說 明
    • 醫 生 簽 署 及 蓋 章
    • 手 術 名 稱 ( 如 適 用 )
    • 醫 院 或 診 所 之 名 稱
  2. 請 同 時 附 上 出 院 紙 、 化 驗 報 告 、 病 理 報 告 、 醫 生 報 告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之 副 本 。 本 公 司 要 求 遞 交 的 所 有 資 料 之 費 用 須 由 索 償 人 ( 病 人 ) 支 付 。
  3. 填 妥 住 院 及 手 術 索 償 表 格 及 簽 署 。
  4. 如 適 用 , 請 提 供 其 他 保 險 公 司之 賠 償 結 算 通 知 書 副 本 。
  5. 於 出 院 日 起 計 9 0 天 內 提 交 正 本 的 分 項 帳 單 , 收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並 必 須 附 有 填 妥 的 住 院 及 手 術 索 償 表 格 。
  6. 如 需 索 取 收 據 之 核 實 副 本 , 請 於 適 當 空 格 內 畫 上 ✓ 號 。 收 據 正 本 將 存 檔 於 富 勤 保 險 ( 香 港 ) 有 限 公 司 。

索償表格

醫保網上服務登入

用戶指南